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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无意间发现,网红直播探访的凶宅竟是自己家!对方真实身份不明

拥有250余万粉丝的网络博主,擅自闯入他人房屋拍摄视频,并把房屋渲染成“鬼屋”“凶宅”,房主周女士和弟弟要求对方删除,却被拒绝……

近日,在贵州省镇远县检察院的支持起诉下,周女士姐弟顺利维权。

8月27日,#女子发现网红探访的凶宅是自己家#的话题冲上热搜。


【资料图】

发现自家房屋被拍成“鬼屋”

家住镇远县的周女士和弟弟原本生活在一个幸福的四口之家,父母修建了一栋房屋用于经营“农家乐”,游客络绎不绝。然而,2009年,姐弟俩的父亲因病去世,2012年5月,母亲又意外摔伤,经医治无效后也不幸去世。

接二连三的变故给当时年仅20岁的姐姐周女士和10岁的弟弟带来沉重打击,因不懂经营,加上想离开这个伤心之地,姐弟俩在母亲去世后,便搬离该房屋,借住在亲戚家。但这栋房屋是父母留下的遗产,承载了周女士姐弟对父母的思念,虽没有自住,他们也时常会去打扫修缮。

今年6月,周女士发现,在某短视频平台拥有250余万粉丝的博主陆某在多个社交媒体平台发布了一则关于自家房屋的视频。“这里死过两个年轻人,是闹鬼的房子……”视频中,陆某擅自进入姐弟俩的房屋拍摄,并使用恐怖音效营造恐怖气氛,捏造“闹鬼”的言论误导观众,将这栋房屋渲染成了所谓的“鬼屋”“凶宅”。

短短十余天,陆某的视频就迅速走红,在其中一个短视频平台上点赞数高达71.9万、评论19.9万、收藏5.6万、转发45.8万,在其他视频平台上也有多达281.1万的播放量,视频评论区中还有大量诸如“妥妥的阴曹地府”“房子正面看像坟,楼顶上的圆像墓碑”等言论。看到这些,周女士的内心受到极大伤害,遂向陆某表明身份,要求其删除视频。但陆某不仅拒绝了周女士的请求,还将她拉黑了。

对方真实身份不明

“2020年左右,就有人开始炒作我们的房子是‘凶宅’的网络谣言,当我们向对方表明身份后,一般发布者就自行删除了相关信息。2021年,有人非法闯入房屋拍摄视频,我们向公安机关报警,但因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仅作行政处罚,之后还是时不时有其他人到房屋里面进行拍摄造谣。这次陆某发布的视频播放量特别大,影响力超乎想象,对我们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我们想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也想通过状告陆某来警告其他有类似想法的人,可连发布者的真实姓名等信息都不清楚,都不知道该告谁。”6月19日,周女士来到镇远县检察院,向检察官说明情况并询问是否可以申请支持起诉。

陆某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周女士姐弟的权利?侵害了他们的哪些权利?周女士姐弟是否符合支持起诉的条件?该院承办检察官随即提请召开检察官联席会。6月21日,会议讨论后认为,博主陆某为吸引眼球,获取经济利益,未经允许进入周女士姐弟的房屋拍摄视频并捏造虚假言论,引起广大网民的讨论和转发,致使周女士姐弟遭受网络暴力,侵害了二人的一般人格权,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二人经过多方尝试仍难以收集对方当事人的信息和案件证据,诉讼能力较弱,符合支持起诉条件,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信息发布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检察机关应当支持起诉。

6月26日,镇远县检察院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律师等对该案是否符合支持起诉条件、是否应当协助周女士姐弟调取陆某的真实信息等问题进行听证。经听证员评议后一致同意,该院决定支持周女士姐弟起诉。随后,该院为周女士姐弟提供了法律咨询,依法调取陆某的真实身份信息,并协助收集相关证据。6月28日,周女士和弟弟向法院起诉了陆某,镇远县检察院也一并向法院送达了支持起诉意见书。

当事双方庭上握手言和

8月16日,法院开庭审理了周女士姐弟诉陆某网络侵权一案。周女士姐弟提出了三项诉讼请求:在网上删除发布的涉案视频;停止侵害,录制澄清视频,经周女士姐弟同意后,在原发布平台发布一个月以上,消除影响;书面向周女士姐弟赔礼道歉。镇远县检察院派员以支持起诉人的身份出庭,宣读了支持起诉意见书,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和人大代表旁听了庭审。

该院认为,陆某作为在某短视频平台拥有250余万粉丝的博主,为了博人眼球,获取流量和赚取经济利益,擅自进入他人房屋拍摄视频,捏造并传播关于他人房屋和家人的虚假事实,使用拍摄手法营造恐怖气氛,将他人房屋渲染成具有灵异事件的“鬼屋”“凶宅”,视频对外发布后引起大量网民的过度关注、讨论和转发,形成网络暴力,严重伤害周女士姐弟的感情,根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陆某应当按照周女士姐弟提出的诉讼请求承担民事责任。

庭审中,陆某起初并不认为自己存在过错,但在充分的证据和释法说理下,陆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侵害了周女士姐弟的合法权益,遂请求法院组织调解,经周女士姐弟同意后,双方握手言和。

“我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会给你们造成这么大的伤害,向你们表示歉意。我同意你们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且自愿进行一些经济补偿。”经现场调解,陆某当庭书写道歉信,并向周女士姐弟支付了3000元精神补偿费。

(来源:红星新闻微信公号、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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